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2021年度继续执行)

发布日期: 2021/8/1  作者: 思博管理员   浏览次数: 37  

 

为进一步健全二级院(系)构建本单位重要事项“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决策机制,增强本单位决策的民主性、科学性和透明度,促进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项制度。
一、议事原则
1、党政联席会议是共产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、互通情况的会议。
2、研究、讨论、决定重大问题时,应充分发挥民主,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3、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。与会人员未达到3/4不得召开会议。特殊原因不能到会,应向党政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。
4、会议上,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,形成共识。对需要表决的议题,可采取举手、口头或其他方式表决,半数以上参会人数同意方能通过。表决的议题要坚持"少数服从多数,个人服从组织"的原则执行。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,可暂缓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,再讨论决定。
二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
1、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,制定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的办法;
2、制定、修改、废止本单位规章制度;
3、制定本单位财务预算、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;
4、决定本单位干部、人事方面的重要事项,进行党政副职的提名推荐,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;
5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,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科、教学、科研、国际化等方面的规划与实施方案;
6、讨论决定职称评审、学术骨干选拔、出国进修、评奖评优、年终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;
7、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、团队文化建设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8、讨论决定安全稳定工作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办法;
9、其他重大事项。
三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机制
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常规成员包括院长、副院长、党总支书记、工会委员,以上人员均有表决权。党总支委员、院办办负责人可列席会议。会议可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,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会议讨论。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。与会议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。 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负责人召开临时会议。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,通过视频、电话参会视为有效。
会议议题可提前向本单位教职员工征集。会议主持人、议题、议程、参会人员由党政负责人协商决定,在会议召开前应向参会者提供议题、议程及相关材料,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。 会前准备时,应根据议题的需要做适当的意见征询工作。征询意见者应为行政工作组中的相关负责人或秘书。
会议时,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应就议题内容详细的说明,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。决策时采取民主集中制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超过应到会者半数同意视为通过。涉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一事一议,实行票决。重大事项上无法形成决议时,应暂缓决定,做进一步调研或协商,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。紧急情况下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但又必须处理的,应按照行政职责分工中相应负责人的意见执行。 四、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
党政联席会议做好会议纪要,形成的决议应向教职工书面通报,会议材料由专人保管存档。会议纪要应包括议题、参加者、讨论内容、决议和决定等,由党政负责人签名。
会议纪要应作为党政负责人换届时的重要交接材料,同时也是离任审计时的重要材料。
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是开展单位工作最重要的依据和指南,所有参会成员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认真参与,无条件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,不得在公共场合发表不同意见或在行动上自行其是,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。如有违反,经过查实后首先提出警告,再犯后将取消其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资格至少一年,如果党政负责人违反会议纪律,一经查实立即交由校组织部或纪委处理。
会议决议和决定交由各类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教职工具体落实,党政负责人负责督办,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应在学校相关政策的框架内执行,有矛盾之处以学校的规则为主。
2020年9月1日